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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的四大理由

作者:鹤岗正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2-02 15:50:20

鹤岗商标注册因为被认为近似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的时候一般需要恰当的复审理由,如果理由不充分,商标驳回复审将会失败。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的4大理由:

(1)依据审查标准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本案,各引证商标均含有近似的构成要素,且在核定使用的类似群组上都有交叉,但最终相继被核准注册,由此可见,商标中含有近似的因素并不是被驳回的决定性理由。因此,商标具备自身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

(3)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的具体区别,可以通过详细的展开说明来进行证明,增强说服力。

(4)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随着全球贸易一体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享受到了一些好处。但要想真正占有世界市场份额,就需要长期占领国际市场,优先进行国际商标注册,把产品推向国际市场。那么,如何理解国际商标注册的好处呢?什么是国际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是指申请人在国外申请注册。注册国际商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逐项注册,即向各国商标当局申请注册;另一种是在马德里注册国际商标,即根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作为“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之间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注册的相关议定书。

一般来说,商标国际注册是指商标在马德里的国际注册。国际商标注册的保护范围国际商标注册是以Nice分类为基础,受国家保护的。例如,如果一个商标在美国注册,它将在美国境内受到保护,但在其他未经注册的国家则不受保护。国际商标注册的优势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在国外,尤其是在企业股票上市或作为投资标的的情况下,商标往往被作为企业资产来评估。如果企业没有商标,或者被他人注册,就会减少对企业资产的外部估计,从而错失上市或融资的机会。

它可以防止商标被其他人,包括竞争对手、经销商或其他利益相关者预先注册,并不得不与他们合作或被迫以高价重建一个新品牌。例如,曾经在中国制造的“火炬牌”打火机在英国开辟了市场,但其商标已在英国由瑞士商人注册。因此,中国的“火炬牌”打火机被迫退出英国市场。上海的“英雄牌”金笔很受日本消费者的欢迎,但它的商标是日本商人先在日本注册的,所以我们需要根据“英雄牌”金笔在日本的销量向他支付5%的佣金,这导致我们在日本的代理商因为没有利润而停止销售。我们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用于电视机的“牡丹”和“牡丹”商标已在荷兰、瑞典、挪威、比利时、卢森堡等5个国家的荷兰销售代理机构注册菲律宾商人注册了红塔山、阿诗玛、云岩、红梅等商标;“丰收”桂花酒在法国注册;“三角”和“金鸡”品牌在智利注册。企业要将产品出口到国外,必须记住在产品推出前在相应国家进行国际注册,以免因他人急于注册而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三、避免在国外无意或被动侵犯他人商标权,造成巨额赔偿。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先申请原则来保护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一个企业在出口前不考虑商标注册和查询,很可能不知道自己侵犯了国内其他人的商标权;一旦其他人提前注册,很可能出现被动侵权,面临跨国诉讼和巨额赔偿的风险。

四、国际商标注册是进入全球亚马逊电子商务平台的必要条件亚马逊作为全球的综合在线零售平台,受到全球卖家的青睐。如果你想进入亚马逊国际网站,你必须在相应网站的国家注册商标。小结:不管海外市场做得多好,企业品牌有多大,如果没有国际商标注册,国际知名品牌就是在为别人做婚纱。

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商务部曾于2007年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管理进行规范,考虑到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审批管制,但同时又需要对特许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督,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依法备案,同年,商务部亦于2007年4月发布《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已经修订),进一步细化了特许经营备案的相关事宜。

特许经营备案尤其是备案信息的公开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但个别不法经营者假以商务部特许品牌备案信息公开所产生的公信力,蒙蔽公众及工商行政执法机关,暗行商标侵权之实,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

首先的特许经营一般为规模化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中特许品牌的被许可人所开展的商业经营活动可能分布在全国的众多地域。故,如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经营进行商标侵权无疑会使得侵犯行为具有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这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增大商标权人的维权成本及维权难度,而且会在较广的范围内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使得为数众多的消费群体的消费利益得不到保障,进而有害于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

其次,就商标维权而言,通过向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侵权举报是重要的维权方式,也是较为快捷的、低成本的维权方式,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侵权后,在面对商标权人的维权时,尤其在面对工商部门的侵权调查时,往往以其特许品牌已通过商务部备案且具有合法权利基础为由对其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掩饰,以期达到蒙蔽工商行政机关,规避行政处罚的目的,由于特许品牌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晦性且其权利基础具有形式合法性,且公众大多不了解特许品牌仅是备案性质,工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往往也难以直接判断特许品牌的性质及其背后的权利基础是否合法,从而也就不能有效地对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这一新型违法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理,进而使得商标权人通过工商机关进行维权具有了相当的障碍,而不得不选择成本更高、时间跨度更长的诉讼维权,这不仅增大了商标权人的维权难度及维权成本,重要的是不利于更加有效、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

再次,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破坏了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减损了政府备案信息公开的公信力,笔者认为此种侵权行为应该得到商务部门,尤其是特许经营管理部门的重视。综上,本文对部分不法经营者间接利用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合法权利形式作为外衣,备案特许品牌,进而以特许品牌之名,行商标侵权之实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以及探讨,造成这一侵权现象的原因既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权利客体间可能存在一致性的原因,又有不法经营者对他人知名商标商誉攀附搭借的主观恶意,同时亦有特许品牌备案体系的不完善之处。

当然,笔者无意于对我国的特许经营备案制度进行指摘,仅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以及共同的思考,从而使得更多的专业人士能够关注这一较为新型的商标侵权现象,为我国的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备案制度提供更多的有益的建议,进而压缩不法经营者的侵权空间,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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