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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商标注册过程中会出现哪些陷阱

作者:鹤岗正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3 08:04:26

鹤岗商标注册需要比较专业的知识量,不是很懂的人或知道一知半解的都容易走入商标注册的陷阱。今天我司就来大家介绍商标注册过程中会出现哪些陷阱?

一、商标注册包过,不过退款一种是使用商标注册的时刻差(商标从请求到拿证需求1年多时刻),把钱骗到手以后就触景生情,所以什么许诺都敢做;一种是在合同中附加一些规避危险的条款:1、请求项目悉数驳回才退款,2、符合条件的才退款,3、在我方主张下注册的不成功才退款,4、不成功只退部分款等。

二、超低价或免费注册所有盈利性的安排零赢利(或亏本)来做一件事,其意图往往有两种,一种是推行品牌,一种是后期来取得更高的收益。商标注册不仅需求拿证前一年多的跟进,也需求拿证后10年的监测,其时刻本钱以及人力本钱都不低,超低价注册要么导致署理公司经营难认为续,那么企业的后续效劳也就难认为继,要么直接让企业后期花费更多的本钱来获取证书,这都会给企业造成很大丢失。

三、短时刻注册商标法规则,商标注册需求9个月的审查期,3个月的公示期,还有后期的制证时刻大约1个月左右,全部顺利进行就现已需求13个月左右,这期间还可能呈现驳回等未知情况,所以不行能呈现短时刻注册,当然也不扫除制假证!

四、分期付款部分公司使用分期付注册费,如《商标注册证》下来后付尾款,需要提醒我们的是,商标注册手续费,只要支付费用,商标局就会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其他商标注册需经核准方可办理。大约一年,商标公司就不能为企业垫款。而商标的批准与否最终不是由代理机构的安排决定的,更不用说担保风险了。

五、屡次索要费用许多代理机构在向客户发出受理通知书和商标注册证时,会要求收取手续费或工本费或证书费,并反复支付重复费用。需提醒我们,这些收费是不合理的,这也关系到前期低费用有关,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但是,如果商标被驳回或滥用,还将会产生新的费用。

六、商标注册不检索,直接提交商标注册从请求到拿证需求1年多的时刻,假如驳回,那这一年多的等候也就付之东流,所以商标检索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商标检索是一件十分专业的作业,没有长时刻的专业学习与经历累积,很难做出专业的分析,而某些代理机构只承当一个代交文件的身份,不帮助检索或不提成功率问题。这中心的危险可想而知!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国的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三种类型的专利在保护对象、授权难度、权利稳定性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1)在保护对象方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进一步而言,发明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和方法,而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并且该产品必须是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例如对于形状不确定的粉墨或者化合物,就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只能通过发明专利进行保护。 

(2)授权难度不同。发明需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通过初步审查后即可获得专利权。 

(3)权利稳定性不同。由于发明专利是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才可以获得授权.所以权利的稳定性相对来说,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要稳定。 

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内容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那么该专利申请就不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而应该向国防专利机构申请,之后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将涉及国防利益的专利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获得受理,那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将该专利申请移交给因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

然而,国防专利申请虽然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审查,但是,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确实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并公告。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但是所有的专利权授予郁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注册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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