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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选择一标多类申请鹤岗商标注册?

作者:鹤岗正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1 08:00:35

有很多客户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往往业务员都建议用户要多类注册,难道是业务员要多赚客户的钱?告诉大家,不是这样的,注册商标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进行品牌保护,而商标分类表中有很多近似的商品,例如:食品,方便食品,如果我们注册商标跟食品有关,建议大家进行一标多类注册,这样才能保护的更全面一些。

一标多类在注册上使用的是一类一标,一收费的原则,具体需要注册哪类商标,找商标顾问一问就知道了,那么一个商标多类注册有什么好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个商标多类注册,有一个注册号一个注册日期,如果有人对这个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是以后想进行商标转让,是要一起转让的,做到了整体保护。

从企业的规模以及要涉及的市场领域来决定,大品牌要涉及的类别特别多,就建议全类注册,小企业可以先考虑注册和经营的类别相关相近的类别,总之一标多类注册的好处比较多,建议大家多多留意自家公司的品牌保护意识。

通常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前,需要检索查询商标局官网数据库,以判断所申请商标是否和已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构成近似,进而提高鹤岗商标注册成功率;商标查询盲期的存在,使得商标注册申请不会100%成功.商标注册审查流程商标局收到注册商标申请后,需要在对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判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资料是否存在问题,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是否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若商标顺利通过了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商标会被录入到商标局数据库中。

什么是盲期?商标查询盲期指商标局受理商标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将商标录入到数据库前而形成的真空期;在商标盲查期内,很多在先申请的商标尚未被录入到数据库中,因而任何人都查不到这些商标的信息,自然也无法知晓所申请商标是否和在先申请商标构成近似。

任何人申请商标注册不可能100%成功!《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原则,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申请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局将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因此商标查询盲期的存在,决定了任何人申请商标注册不可能100%成功。

英德红茶想必大家都听过。此前不久,持续了多轮的英红商标案终于在北京市高院维持原判的判决中尘埃落定。据了解,英红商标申请人广东英红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英红公司)早在20世纪50年代即开始使用英红字号并在茶商品上使用英红商标,并且对英红商标进行了注册保护(下称基础注册商标)。

但因英红公司在基础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及法定的宽展期内,未能及时提出注册商标续展申请,导致该基础注册商标无效。为继续合法拥有并使用英红商标,此后英红公司又就英红商标重新向商标局提出了鹤岗商标注册申请。不料,此次的商标注册申请可谓一路坎坷、困境重重,先是经历了商标局的驳回,后来在驳回复审阶段又遭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之后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商评委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才得以被撤销。虽然此后商评委提起了上诉,但幸运的是,北京高院依然维持了一审判决。

英红公司的英红商标案才得以落下帷幕。综观英红商标得以成功注册这一路的坎坷和艰辛,我们或许能够从中得到一点借鉴和思考。商标注册很重要,但是,与其同等重要的是对商标的有效管理以及对注册商标的及时续展。注册商标是有有效期限的,在有效期届满前,注册商标所有人必须及时提出注册商标续展申请,这样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法律上才能得以延续,否则,一旦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注册人便不再享有对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因对该注册商标进行推广、使用及经营而建立起来的市场声誉及影响力也将化为乌有。

而注册人若想继续拥有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必须向商标局提出新的商标注册申请。暂且不计算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投入以及这些投入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及负面影响,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按照法定程序,其可能面临商标局的驳回、商评委的驳回、法院的不予支持等等一系列的不利结果,这其中的艰辛和坎坷对申请人而言是极为不利的风险。而只需要及时对注册商标提出续展申请,这些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对注册人不会造成丝毫的损失。

因此,我们建议商标注册人在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务必注重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及时对注册商标进行续展,以持续合法地拥有并使用注册商标。我司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自主研发一套商标档案管理系统,对每一个申请的注册商标都会单独建档,并进行定期的商标跟进和监控,在注册商标有限期届满前会及时通知客户进行商标续展,确保客户对其每个注册商标持续不间断地享有专用权,以避免类似上述英红公司因未及时进行商标续展而所面临的尴尬和风险,最大限度保障客户权益。

域名和商标属于注册体系不同的两类知识产权。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有人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注册为域名的情况,甚至也有人恶意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抢注为域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域名的注册、使用行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会导致域名注销或者转移给他人使用。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即注册域名和侵犯商标权的关系。如果将该域名投入商业使用并可能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但如果仅仅注册域名却未投入实际使用,也会侵犯商标权吗?对此问题,可从两个层面展开分析:

首先,从商标的功能来看。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如果注册争议域名后未实际投入使用,还未使该域名与任何商品或者服务建立指示来源关系,就不会造成将域名作为网站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标记而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可能。只有对域名进行了商业标识性的使用,才有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其次,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也限定了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通常应具备被控侵权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的要件。关于涉及网络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可见,使用域名的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至少应该满足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通过该域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条件。

域名即使投入使用,如果使用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商业标识性的使用或者使用域名的网站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则该使用域名的行为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由于注册域名后进行使用的行为尚且未必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仅注册域名的行为即更难以认定为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如果仅仅注册了域名尚未投入实际使用,不会侵犯他人商标权。当然这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将他人商标抢注为域名,如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注册,根据具体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不能再持有相关域名。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仅注册域名未使用的情况,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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